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454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晟忻,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新法女,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公司)与被告罗新法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公司、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新法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六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罗新法女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罗新法女承担三六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购买费138元);
3.寻梦公司删除侵权商品链接。
庭审中,因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三六一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及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三六一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包括服装、运动鞋、包、箱、袜子等,对第XXXXXXX号“361°”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
近期,三六一公司发现罗新法女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名为“YT运动鞋”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使用涉案商标的运动鞋。
经公证购买后鉴定,上述商品为假货。
三六一公司认为,罗新法女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罗新法女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三六一公司提交的(2014)厦湖证内字第2086号公证书、(2020)苏宝证字第232、233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公证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订单信息及销售说明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1日,三六一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
运动鞋”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
2019年12月27日,三六一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就购买及取货过程分别出具(2020)苏宝证字第232、233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显示,涉案店铺销售名为“男鞋运动鞋男士秋季休闲旅游鞋子男学生冬季韩版潮流跑步鞋子男”的商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三六一公司的代理人购买该链接项下规格为“黑红(087革面)2双”的商品一件,支付价款138元。
公证处开具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相同的运动鞋两双。
鞋盒盒盖处印有“电商专供”字样,鞋盒两侧有“FASHION”字样,鞋底有“SPORT”标识,鞋一侧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
三六一公司表示被控侵权商品的鞋盒及鞋底标识与正品不同,故并非正品。
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信息显示,涉案店铺入驻时提交了罗新法女的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照片,店铺类型为个人,店铺目前未关闭。
2019年12月17日,涉案店铺与寻梦公司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该协议17.4.2法律文书送达条款约定,对于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所规定事项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一切与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纠纷),商家声明认可以下内容:司法机关可通过邮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商家认可上述送达方式的有效性、合法性。
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以手机短信送达法律文书的,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发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
商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是真实、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
如果因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院向涉案店铺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和手机号码分别邮寄和短信发送了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传票等诉讼材料,其中邮寄材料被退回。
寻梦公司提供的相关商品信息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于2020年1月13日下架,于2020年4月1日由平台采取禁售措施。
被控侵权商品的实际成交数量累计659件,销售金额47,101.57元。
本院认为,三六一公司为涉案商标所有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三六一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涉案侵权行为于2021年1月1日前已停止,故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本案中,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鞋盒、鞋底标识等信息,在罗新法女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三六一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的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鞋”为相同商品,公证实物的鞋身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上述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罗新法女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就三六一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罗新法女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侵权商品销售金额、侵权方式等因素酌情判赔。
三六一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其中公证费有相应票据、购买商品费用有公证书记载,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就律师费三六一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本院根据本案案情、批量诉讼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酌情支持1,500元。
罗新法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新法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合理开支3,138元,合计17,138元;
二、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罗新法女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