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04民初5122号 原告: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68号一楼北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94727177A。
法定代表人: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茶山蔡蜀府火锅店。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睦州垟村睦州垟锦园商业用房43-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CNCY81F。
经营者:蔡玲南。
原告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茶山蔡蜀府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