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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山湖区鸿达生鲜月坊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民初1542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山湖区鸿达生鲜月坊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山湖区鸿达生鲜月坊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54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鸿达生鲜月坊店,经营场所: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月坊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63FTJ5Y。

经营者:周素玲,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鸿达生鲜月坊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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