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934号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视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益都街道花都文苑6号楼一单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视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州视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州视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