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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尼宝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初695号
案件名称厦门尼宝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尼宝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695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厦门尼宝宝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汇文路85号4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栋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尼宝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4日立案。

后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颖 欣)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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