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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423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4237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国春,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7861506Y。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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