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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南昌风林山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初671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南昌风林山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南昌风林山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671号原告: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霞福村东区179号4楼。

法定代表人:曾招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花,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婉君,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风林山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1号福田花园E栋1单元504室。

法定代表人:万国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1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56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徐力珩,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51室。

法定代表人:邱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风林山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2021年6月21日,原告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颖 欣)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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