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471号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四方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百丈工业一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炳恩,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崎南五路210号中骏大厦二期2座3层B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丽芳,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亿美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2号创业大厦5楼518之二。
法定代表人:牛宏翔,总经理。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四方板业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汇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市亿美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