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8450号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1号荣鑫盛营运中心22层J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0001KYFXG。
法定代表人:洪顶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创拓源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玉湖村南区88号湖景华庭D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6MF031。
法定代表人:章进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创拓源铭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