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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晋江盛途龙鞋服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82民初8458号
案件名称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晋江盛途龙鞋服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晋江盛途龙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8458号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1号荣鑫盛营运中心22层J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1M0001KYFXG。

法定代表人:洪顶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盛途龙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五星路129号汇富中心6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E57GXC。

法定代表人:陈来金,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康,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盛途龙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景芳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倩雯附: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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