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29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景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杨官屯。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景成印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