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31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保,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沈红丽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北蔡各庄村方舟广场商业楼。
经营者:沈红丽。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河市沈红丽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