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957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新,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祥琳,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英林镇宝琴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埭边村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XYXBE0W。
经营者:郑宝琴,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英林镇宝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晋江市英林镇宝琴便利店已支付和解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婉冷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