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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说玩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初44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说玩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说玩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440号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6号天安数码城天经大厦七层F3.87A。

法定代表人:李泽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说玩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68号506单元。

法定代表人:苏炳灵,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说玩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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