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355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李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安县家和烟酒副食店,经营场所:正安县凤仪街道桃园社区如意苑32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4MA6DUFU218。
经营者:杨志纯。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昭斌,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安县家和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