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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正安县家和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355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正安县家和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正安县家和烟酒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355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李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安县家和烟酒副食店,经营场所:正安县凤仪街道桃园社区如意苑32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4MA6DUFU218。

经营者:杨志纯。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昭斌,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安县家和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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