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9851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小毛,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小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