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57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7541660XC。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希冬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荆河街道荆河西路与柳屯路交叉口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81MA3THJGN3R。
经营者:王慧芳,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荆河街道荆河西路与柳屯路交叉口西路南。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希冬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