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579号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9004341B。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泽霞文具店。
经营场所:邹城市千泉街道龙泉花园社区58号楼东起1层第4间店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3MA3TRL6R2Y。
经营者:朱先霞。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泽霞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