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40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赵鹏飞批发部。
经营场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陈曹乡田门村。
经营者:赵鹏飞,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赵鹏飞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