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385号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希诺路一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1799024J。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仇大为,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云尚日用品销售服务部,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乐百嘉购物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2MA3K6EX79M。
法定代表人:武秀梅。
被告:程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云尚日用品销售服务部、程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