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1776号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尊宝比萨店。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89号自编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03505066。
法定代表人:罗高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温晓聪披萨店。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安大道同创新作10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U5FG2J。
经营者:温晓聪,男,汉族,1997年4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为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军华,广东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尊宝比萨店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温晓聪披萨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尊宝比萨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尊宝比萨店负担。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尊宝比萨店已向本院预交105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