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515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长路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79932763。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大束镇韦怿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邹城市大束镇中村十字大街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3MA3U9EGE3T。
经营者:韦祥柱。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大束镇韦怿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