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2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太阳红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许昌市魏都区许都路西段(绿城小区大门西侧)。
经营者:李志刚,男,汉族,1969年2月2日,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太阳红百货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