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316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清,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红凯,女,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红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