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钱兴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91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钱兴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钱兴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5民初91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卢森堡大公国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 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华,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钱兴燕,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系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兴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华,被告钱兴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第1263052号注册商标“PRADA”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名下注册商标持续合法有效,有权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原告在第18类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了以下商标:于199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第1263052号“”商标;

于2015年2月7日核准注册第13443706号“”商标;

于2017年9月28日核准注册第20901614号“”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含手提包、钱包等。

以上商标皆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原告为上述商标的商标权人。

二、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一定影响力。

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29日,注册登记于卢森堡大公国,是世界知名的奢侈品牌。

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原告对“PRADA”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包括在各类时尚杂志上刊登广告、举办时装秀。

同时,原告还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加强对商标的保护。

2000年6月原告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04年,作为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先后被北京、上海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相关市场的保护通告。

原告的“PRADA”系列商标及“PRADA”字号在中国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对其侵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6号(义乌商贸城二层A区2370号)店内销售手提包,该商品上使用了“prada”标识,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鉴于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和原告品牌知名度,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钱兴燕答辩称,2020年5月疫情期间,有人来我店铺说买拉杆箱,说用自己老婆不用的包包换,我看他的包包不是我们店铺的,他也说是在其他地方买的,他说随便换个,说生意不好做,让我帮忙换下,我看到包包是真皮的,大概能值100多元,当时没有多想,我就换给他了。

后面我就把包包放在店铺角落处理。

2020年9份,一大早就有4个年轻人两男两女进来,说普通话,他们进店就直接走到角落里处理的包包处,问我多少钱,我说处理价260元,其中一男一女还在照相,购买包包时,男的还说这包挺适合的,我说这包是真皮的,他就说200元卖给他,我想反正是处理,就200元卖给他了。

原告主张赔偿金额非常高,我不认识原告的品牌。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举示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在卢森堡大公国注册成立的企业。

1997年11月20日,原告申请注册了第1263052号商标,现有效期自2019年4月14日至2029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 ,包括手提包;

钱包;

行李箱;

公文包;

运动用手提包;

旅行袋;

钥匙盒(皮革制);

伞;

拐杖;

鞭子;

非贵重金属马具配件;

马笼头(马具);

马鞍。

2004年7月20日、2004年10月25日、2006年5月22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继发布通告,禁止在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或公布的经营点以外经销带有包括“PRADA”在内的涉外知名商标的商品。

2020年9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公证人员等一同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重庆义渡商贸城二楼一家招牌标有“永胜皮具”等字样的店铺内,店铺进门左上方有“A2370”字样的号码牌,公证人员使用手机微信位置功能进行实时定位并对位置信息进行截屏。

该店铺内悬挂有“个体工商户 钱兴燕”的营业执照,并在该店内购买了外观标有“PRADA”字样的商品,微信支付价款人民币200元。

公证人员对购物现场、支付凭证、购买商品、封存商品后的状态等进行了拍照,将照片和所附截屏图片作为公证书附件。

以上过程由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出具(2020)湘长华证内字第13439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公证费800元。

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内有包一个。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皮包正面、皮包里面标牌、拉链头、背带上均有“PRADA”标识。

另查明:被告系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6号(义乌商贸城二层A区2370号),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皮具、箱包。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在卢森堡大公国成立,本案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起诉,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系第1263052号“PRADA”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述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依法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手提包,与原告第1263052号“PRADA”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标识“PRADA”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与第1263052号“PRADA”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做工、材质以及价格等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就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进行举证,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销售规模、侵权后果以及原告在本案中为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支出了相应费用,本院酌情赔偿数额为1.6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兴燕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第1263052号“PRA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钱兴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

三、驳回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钱兴燕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钱兴燕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