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2560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19号1幢、2幢(一楼、负一楼)(自编号A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LWK11。
    法定代表人:唐莹。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