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158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红舞鞋百花艺术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路西侧大同天下荷香苑商务楼三楼“红舞鞋·百花舞蹈艺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娜,董事长。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红舞鞋百花艺术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