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民初42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欣莉,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欣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2300元,依法退还给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