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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迪派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326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迪派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迪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2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迪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冀村。

法定代表人:冀攀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迪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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