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2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迪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冀村。
法定代表人:冀攀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迪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