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90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友盛家电商行。
被告:深圳市老板青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吕龙慧,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黎伯顺,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友盛家电商行、深圳市老板青山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