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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合川区南津街波仔老麻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7356号
案件名称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合川区南津街波仔老麻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区南津街波仔老麻抄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356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南津街波仔老麻抄手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亭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YABMJ7P。

经营者:张波,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南津街波仔老麻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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