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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誉昇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9民终2844号
案件名称泰安市誉昇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安市誉昇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民终2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誉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五马市场。

法定代表人:田爱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禄军,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系经营者田爱华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婵,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市誉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99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誉昇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誉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安市誉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泰安市誉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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