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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新家园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36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新家园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新家园生活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6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新家园生活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襄城县颍阳镇槐树王路口北。

经营者:李剑钊,男,生于1970年2月14日,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新家园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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