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3民初699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东怡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阳之光百货超市,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龙山路上际花都”公交站牌附近。
主要负责人:张艳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阳之光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426,减半收取计213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