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580号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9004341B。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高新区三味书店。
经营场所:济宁高新区黄屯镇商贸城13号楼南区13号门面。
经营者:梁艳。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高新区三味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