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155号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满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谊,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深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代燎。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京东大药房泰州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恩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深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泰州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并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该款已由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25元给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伟玲审 判 员 叶自辉审 判 员 罗锡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苏建东书 记 员 钟利花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155号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满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谊,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深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代燎。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京东大药房泰州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恩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深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泰州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并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该款已由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25元给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