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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3民终3714号
案件名称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3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13层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9607008G。

法定代表人:石程豫,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怡,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B座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9928206J。

法定代表人:张矗,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娜,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号海信金融广场9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36TCT47。

法定代表人:丘漩宗。

上诉人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7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7258号民事裁定书;

二、准许上诉人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二审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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