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203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一玲,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一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预交),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