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15号原告:张林涛,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丰,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博,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胜合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皇寺镇皇寺村。
法定代表人:张桂芬,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林涛与被告邢台胜合华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张林涛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林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