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13号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上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傅长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昂,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犇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富昌村商用。
法定代表人:项富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星,河北冀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犇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12元,减半收取41056元,由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