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789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八方缘副食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玉泉巷151号。
经营者:刘启斌,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八方缘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八方缘副食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因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