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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隆回县金石桥镇南方家居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266号
案件名称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隆回县金石桥镇南方家居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隆回县金石桥镇南方家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知民初266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县金石桥镇南方家居,住所地隆回县金石桥镇金南居委会金南西路。

经营者:张国强,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立中,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晚安家居公司)与被告隆回县金石桥镇南方家居(以下简称南方家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晚安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被告南方家居的经营者张国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立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晚安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即召回并销毁印刷有“晚的安”标识的一切商业物品;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商品近似的商标标识;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事实与理由:晚安家居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晚安家居公司始创于1986年,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家居企业。

晚安家居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列涵盖床垫、沙发、床上用品、软床,实木床、套房、餐台椅、五金茶几地柜、全屋定制等。

2001年原告将自己的品牌“晚安”注册为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85000”号。

晚安家居公司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

晚安家居公司的品牌及其生产的家居产品在湖南省内乃至全国拥有极大的品牌知名度,其在全国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品牌文化,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

2007年,晚安家居公司生产的产品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

2008年,晚安家居公司荣获“中国驰名商标”。

2011年,晚安家居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荣获“2010年度湖南省私营企业100强”。

2013年,晚安家居公司荣获2013年度湖南省省长质量奖。

2014年,晚安家居公司被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评为湖南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

2016年,晚安家居公司荣获2015-2016年度“湖南省消费维权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17年12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晚安家居公司为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

2018年7月19日,晚安家居公司荣获2017-2018十大睡眠(软床/床垫)品牌。

2019年5月6日(第三届)中国品牌峰会现场发布了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新时代十大品牌人物等重要奖项。

2020年,晚安家居公司发现南方家居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名为“晚的安”床垫,遂对现场情况拍照,并将该情况反映至当地行政机关。

南方家居明知原告注册商标及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仍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的产品,具有较大恶意,对原告品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晚安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方家居辩称:南方家居自始至终没有销售过与原告相类似的产品,没有展览也没有作为商用,对原告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南方家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6公证文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南方家居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处以罚款1万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8、9可信时间戳认证书、取证视频、现场图片证明了原告在南方家居取证经过,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相印证,予以采信;

证据10零售价格表系原告单方作出,不能达到其待证目的,对此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石桥监管所市场检查登记表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对此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晚安家居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家具、防盗门、玩具设计、生产、销售和出口业务及相关产品的进口业务和进料加工以及“三来一补”业务等。

2001年12月21日,湖南省晚安床具实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685000号“”注册商标,2006年6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晚安家居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弹簧床垫、垫子(床垫)、家具、床、枕头等;

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

2010年1月28日,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登记取得了第6179275号“晚安”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商标续展注册有限期至2030年1月27日。

1999年8月28日,湖南省晚安床具实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登记取得第1307873号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2013年11月25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商标续展注册有限期至2029年8月27日。

经过晚安家居公司长期推广使用,第1685000号商标多次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8年3月5日,国家商标局认定晚安家居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弹簧床垫商品上的“晚安Goodnight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12月8日,根据晚安家居公司的投诉,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隆回县金石桥镇的南方家居店进行检查,查获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并依法作出隆市监罚(2020)1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0年12月8日下午16时,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南方家居大厅内发现有床垫7张,床垫包装上标识有“晚安、SleepHealthy、国际健康豪华床垫”字样标识,当事人未能提供商品的相关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经查明,南方家居的经营者张国强从其朋友处拿来7张床垫用于抵偿借款,该床垫暂未销售。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协助查清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较少,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有依法可减轻处罚的情节,责令南方家居立即停止经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壹万元整。

南方家居系2018年9月19日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国强,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家具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2月8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南方家居经营场所查获的床垫醒目处标注有“晚の安”(“の”为日文,与汉语“的”字意思相近)、“SleepHealthy”、“国际健康豪华床垫”的字样。

晚安家居公司认为,南方家居生产销售的床垫标识为“晚の安”,与原告的商标标识近似,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南方家居抗辩称其未侵权,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1万元罚款及案涉7张床垫已经销毁,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晚安家居公司对南方家居销毁被控侵权床垫的抗辩意见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方家居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南方家居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原告是第16850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晚の安”标识与原告第1685000号“”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均为“晚安”二字,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1685000号“”注册商标非常近似,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经比对,原告的第1685000号“”注册商标的特征是“晚安”两字之中嵌有三枚星星和一轮弯月组成的图形,下方为英文单词“Goodnight”,“晚安”系该注册商标的核心组成部分,“晚安”文字部分是原告晚安家居公司注册商标功能的主要体现。

被告销售标识为“晚の安”床垫,该标识为“晚安”两字之中嵌有日文文字“の”,“晚の安”的标识中突出文字仍为“晚安”两字。

公众看到该被控侵权标识时,很容易相信该商品与第1685000号“”商标具有同一来源,将“晚の安”标识使用在床垫这一同类商品上,与原告第1685000号“”注册商标构成了近似,明显具有傍名牌的故意,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南方家居不能举证证明其符合法定免责情形,故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诉称被告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的商品构成侵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抗辩称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销售的床垫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或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情形,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依前文所述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属于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于被告使用“晚安”文字不应再单独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南方家居销售的床垫标注了“晚の安”字样,侵害了晚安家居公司享有的第16850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和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本案被告赔偿金额:1、原告晚安家居公司的市场知名度;

2、南方家居在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查清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行政机关对南方家居予以减轻处罚;

3、南方家居的经营场所较偏、经营时间不长以及该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疫情的影响;

4、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证明南方家居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

5、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

根据以上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虽南方家居抗辩称其已主动销毁涉案床垫,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晚安家居公司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本院对晚安家居公司诉请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与承担维权费用的理由成立,但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过高,对原告主张过高的赔偿部分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隆回县金石桥镇南方家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第16850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隆回县金石桥镇南方家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隆回县金石桥镇南方家居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 品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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