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13号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学子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鑫昊文具用品经营部,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太和文化礼品城一层2-17号。
经营者:李光生,该经营部负责人。
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鑫昊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