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706号原告:陈小艳,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赤峰裕井烧坊酒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本街。
法定代表人:傅亚威,该厂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霞,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双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江松,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清,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与被告王双喜、安江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