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57号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绿庄园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韩世市场3号楼一楼文博书城A-1-3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孟佳佳。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绿庄园图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