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63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丰收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和平段。
法定代表人:周朝光。
被告:全逸迁,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丰收制鞋有限公司、全逸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63332号“”、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满景(IP)有限公司于1982年10月15日分别获准注册第163332号“”商标、第163333号“”商标,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衣服;
鞋;
帽;
手套;
围巾;
短统袜;
长统袜”商品。
后原告与满景公司达成合意,由满景公司出具《商标授权许可书》一份,授权原告独占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诉讼。
原告调查发现,石家庄市长安区皇家侍卫鞋业批发部擅自在店铺内销售标有与原告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商品,遂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皇家侍卫鞋业批发部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
经原告核实,该涉案产品并非出自原告,而系被告一生产并销售。
同时,根据原告的调查举证,发现被告一已经借由其销售渠道大面积投放了其生产的侵权产品,造成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大量流通,给原告造成了大量的损失。
并且,石家庄市长安区皇家侍卫鞋业批发部目前已经注销,因此其经营者全逸迁,即被告二应当承担石家庄市长安区皇家侍卫鞋业批发部的全部侵权责任。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到本院,系因为起诉称案外人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皇家侍卫鞋业批发部经营的店铺销售了涉案产品,并非本案被告的销售行为,而本案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和被告住所地均未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