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90号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68号7幢450室。
法定代表人:尹剑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佳,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5000元。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