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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冬专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575号
案件名称彭小冬专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小冬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575号原告:彭小冬,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长,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小冬与被告赣州朝日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小冬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小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小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彭小冬负担,退回彭小冬783.5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邓 晖审 判 员 钟 情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璇书 记 员 吴阿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575号原告:彭小冬,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长,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小冬与被告赣州朝日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小冬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小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小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彭小冬负担,退回彭小冬7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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