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9737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奈耶苏塞纳市夏尔戴高乐大道135号。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嘉棋,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李茵榆,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李雅雯,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与被告李嘉棋、被告李茵榆、被告李雅雯、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香奈儿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香奈儿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