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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9737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李雅雯;李茵榆;李嘉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9737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奈耶苏塞纳市夏尔戴高乐大道135号。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嘉棋,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李茵榆,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李雅雯,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与被告李嘉棋、被告李茵榆、被告李雅雯、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香奈儿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香奈儿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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