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丽,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春燕,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地址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尹春燕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